設籍對象:

(一)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族語認證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

申請期限及程序:

申請期限:112年4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止。

辦理地點:

1.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不予獎勵之情形如下:

1.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2.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五、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案請至本局官網(https://ipb.tycg.gov.tw/)「業務資訊」之「教育」頁面下載。

【轉知】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申請表件及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