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3月25日止受理申請110學年度第2學期臺北市原住民學生教育補助,包括:(一)代收代辦(二)交通費(三)午餐(四)學業助學金(五)特殊才能助學金(六)私立教育代金(七)生活津貼等,申請內容如下:
一、補助資格: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11年3月1日以前至學期結束,除生活津貼申請須設籍連續滿兩年),就讀國小以上至大專院校,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申請學生須於戶口名簿註記原住民身分),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與本要點各項補助之同等性質補助者,惟區公所受理之生活津貼申請需設籍連續滿兩年。
(二)本要點所稱就讀大專院校學生,係指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二專、五專、二技、四技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含夜間部)。不包含碩士班、博士班、空中大學(專科)、推廣部、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及在職進修班學生。
二、申請窗口:
(一)請就讀本市國小、國中、高中(職)者備妥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及其他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高中職之生活津貼須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二)請就讀大專院校或外縣市國小、國中、高中(職)者備妥申請表、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其他證明文件、申請人之金融帳簿封面影本,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三、補助對象及內容:
(一)代收代辦: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1.國小:家長會費新臺幣120元。
2.國中:家長會費新臺幣120元,書籍費新臺幣500元,寒暑期學藝活動以每小時新臺幣30元計,核實補助,課後輔導學習以每小時30元計,核實補助。
(二)交通費:國中至大專院校(低收入戶請向社會局申請)
1.國中:每學期新臺幣500元。
2.本市高中職、大專院校:每學期新臺幣1,000元整。
3.外縣市高中職、大專院校:每學期新臺幣1,500元整。
(三)午餐:本市公立國民小學(檢附109年度家戶綜合所得稅清單,家庭年所得未超過新臺幣112萬元整)。
1.每學期實際用餐天數,每日用餐費用予以核實補助。
2.實際用餐天數包括在校全日上課用餐天數及參加課後學習輔導用餐天數,不包括寒暑期用餐天數。
(四)學業助學金:國小至高中(職)(須檢附前一學期學業及德行評量成績單)。
1.國小、國中: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總平均70分或乙等以上,每學期新臺幣1,500元整。
2.高中(職):德行評量達80分以上或未受警告、小過或大過等懲處紀錄。
a.一般生學業成績75分以上未滿85分每學期新臺幣1,000元整; 85分以上未滿90分每學期新臺幣2,000元整; 90分以上新臺幣6,000元整。
b.特殊生:學業成績75分以上,每學期新臺幣5,000元整。
(五)特殊才能助學金(須檢附得獎證明文件):國小至高中(職)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全國級或縣市級比賽或展覽,獲得個人組前六名或團體組相當前三名之獎項者。(全國級申請資格須經選拔代表本市出賽)
1.個人組:第一名新臺幣10,000元;第二名新臺幣8,000元;第三名新臺幣5,000元;第四名新臺幣3,000元;第五名新臺幣2,000元;第六名新臺幣1,000元。
2.團體組:僅以前三名為限,並以個人組補助額度二分之一。
3.參加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全國級以上比賽或展覽獲得團體組或個人組前三名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者適用前述規定。
(六)私立教育代金(須檢附繳費收據明細正本或影本蓋有與正本相符之學校戳章與前一學期學業及德行評量成績單):私立高中(職)、大專院校。(低收入戶請向社會局申請)
學業總成績平均及格者且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或未受警告、小過或大過等懲處紀錄者:
1.私立高中(職):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8,000元整。
2.私立大專院校: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15,000元整。
(七)生活津貼:高中(職)、大專院校,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檢附109年度家戶綜合所得稅清單)(低收入戶請向社會局申請)
1.高中(職):每學期補助新臺幣3,000元。
2.大專院校:每學期補助新臺幣6,000元。
四、其他:請各區公所、學校承辦人依據要點規定協助申辦作業。
五、如有疑問請參照附件(1)臺北市原住民學生教育補助要點或逕洽本會聯絡人伍先生,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8339。

【轉知】110學年度第2學期臺北市原住民學生各項教育補助自3月1日開始受理申請